股票00005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

保險法解釋三條文釋義

第一條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追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保險金額:

(一)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

(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爲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和投保人撤銷其依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爲保險合同解除。

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

第四條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根據保險人的要求在指定醫療服務機構進行體檢,當事人主張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爲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爲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當事人主張參照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該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經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當事人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經代爲支付保險費爲由,主張投保人對應的交費義務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保險合同效力依照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並同意補交保險費的,除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外,保險人拒絕恢復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在收到恢復效力申請後,三十日內未明確拒絕的,應認定爲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合同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之日恢復效力。保險人要求投保人補交相應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爲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約定爲“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爲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約定爲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爲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爲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爲未指定受益人。

第十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爲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爲無效。

第十一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變更受益人,變更後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爲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三)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後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後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爲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險單的被保險人的其他繼承人給付保險金爲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存在繼承關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並按照保險法及本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保險金歸屬。

第十六條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爲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其他權利人按照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繼承人的順序確定。

第十七條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爲由主張解除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款項並通知保險人的除外。

第十八條保險人給付費用補償型的醫療費用保險金時,主張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該保險產品在釐定醫療費用保險費率時已經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部分相應扣除,並按照扣減後的標準收取保險費。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覈定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爲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出部分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爲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保險人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自殺爲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

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以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爲能力爲由抗辯的,由其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結論性意見爲依據。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主張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結果與其實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被保險人在羈押、服刑期間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傷殘或者死亡,保險人主張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爲被保險人訂立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當事人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外,但有證據證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內,當事人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的損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責事由造成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2018年保險法中相關問題及講解

爲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保險法中財產保險合同部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依照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主張行使被保險人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後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爲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條被保險人死亡,繼承保險標的的當事人主張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二)保險標的使用範圍的改變;

(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

(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

(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

(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

(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於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範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第五條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後,保險人作出答覆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請求保險人承擔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採取的措施未產生實際效果爲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爲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在保險人以第三者爲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償權之訴中,第三者以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已放棄對其請求賠償的權利爲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放棄行爲合法有效,保險人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棄情形提出詢問,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請求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第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範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已經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爲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義務,致使保險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主張在其損失範圍內扣減或者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保險人以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爲被告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的,以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確定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保險人提起代位求償權之訴時,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併審理。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提起訴訟,保險人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當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被保險人不同意的,保險人可以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決確認;

(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一致;

(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能夠確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保險人主張按照保險合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後,被保險人不履行賠償責任,且第三者以保險人爲被告或者以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爲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時,被保險人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請求的,可以認定爲屬於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情形。

第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共同侵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人以該連帶責任超出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爲由,拒絕賠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後,主張就超出被保險人責任份額的部分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已經生效判決確認並已進入執行程序,但未獲得清償或者未獲得全部清償,第三者依法請求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保險人以前述生效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序爲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商業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且經保險人認可,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範圍內依據和解協議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就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達成和解協議,未經保險人認可,保險人主張對保險責任範圍以及賠償數額重新予以覈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之前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三者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保險人以其已向被保險人賠償爲由拒絕賠償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向第三者賠償後,請求被保險人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本解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保險法的概念是概括法嗎

保險法的概念不是概括法。

保險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是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典式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廣義的保險法,則是指一切調整保險關係及保險業的組織、活動的法律規範。它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也包括其他與保險內容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特徵:技術性、社會性、強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爲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文章到此結束,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发布于 2024-10-20 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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