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电气3月16日资金流向公司贷款案例 贷款诈骗罪案例

很多朋友對於公司貸款案例和貸款詐騙罪案例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爲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如下:

張三在2015年,從信用社貸款20萬用於經營,後由於經營不善,無法償還貸款,本應在2018年底之前還完。但直到2022年仍然未歸還。但由於信用社失誤,沒有催收。2022年,信用社起訴張三,但由於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撤訴。

案例:一剛上小學二年級的男童,在某購物網站以他父親李某的身份證號碼註冊了客戶信息,並且訂購了一臺價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機。但是當該網站將貨物送到李某家中時,曾經學過一些法律知識的李某卻以“其子未滿8週歲,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爲由,拒絕接收打印機並拒付貨款。由此交易雙方產生了糾紛。

李某主張,電子商務合同訂立在虛擬的世界,但卻是在現實社會中得以履行,應該也能夠受現行法律的調控。而依我國現行《民法典》第19條的規定,一箇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應該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其子剛剛上小學二年級,未滿8週歲,不能獨立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所以該打印機的網上購銷合同無效;其父母作爲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拒付貨款。

對此,網站主張:由於該男童是使用其父親李某的身份證登錄註冊客戶信息的,從網站所掌握的信息來看,與其達成打印機網絡購銷合同的當事人是一箇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正常人,而並不是此男童。由於網站是不可能審查身份證來源的,也就是說網站已經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不應當就合同的無效承擔民事責任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公訴機關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於2010年5月10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當月26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上蔡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陽,河南周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蔡縣人民檢察院以上檢刑訴(2010)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建立犯貸款詐騙罪,於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建立及其辯護人王陽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呂建立利用僞造的貸款擔保手續在上蔡縣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貸款5萬元。該筆貸款到期後,經上蔡縣農村信用聯社工作人員多次催要,被告人呂建立仍不予歸還該筆貸款。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呂建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虛假的貸款擔保手續,騙取銀行貸款5萬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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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10-10 0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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