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股市有多少资金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大家好,今天來爲大家解答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全文這個問題的一些問題點,包括保險法第33條也一樣很多人還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來爲大家分析分析,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還望您關注下本站哦,謝謝~

保險法第33條

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爲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保險法司法解釋2禁止性規定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爲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爲對該條款理解:

1、根據保險法17條規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分爲一般說明義務與明確說明義務。一般說明義務的對象爲格式條款,義務內容爲說明;明確說明義務對象是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義務內容是提示及明確說明。

2、禁止性規定是命令當事人不得爲一定行爲的法律規定,屬於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模式的強行性規範。在禁止性規定中,行爲人違反法律規定,應根據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收到相應的行政或者刑事處罰,並不得當然對私法上的民事合同產生影響。如保險人並未將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爲免責事由,則禁止性規定的違反不會直接導致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律後果。

禁止性規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任何人都應當遵守,不能以不知道該法的存在而主張不適用該法律,故投保人有主動知道該禁止性規定的義務。作爲法律強制性規定,禁止性規定一般較爲容易理解,且其具體如何應依據有權部門的解釋確定,不以保險人的說明爲轉移。

3、本條的法律、行政法規爲嚴格解釋。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者制定的保險條款不屬於法定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保險人對這些條款的說明義務不能減輕。

4、此處的提示,不僅要符合本解釋11條的特殊字體等要求,還應提醒投保人注意到“違反禁止性規定”與“保險人免責”之間存在關聯關係。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則認定:

(一)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爲準。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並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爲準;

(二)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爲準;

(三)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後的爲準;

(四)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爲準。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全文的介紹就聊到這裏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於保險法第33條、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全文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哦。

发布于 2024-10-08 09:10:21
收藏
分享
海报
49
目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