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環節改爲由零售環節徵收後,需要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的企業(主要是商品流通企業),應在“應交稅金”賬戶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賬戶,覈算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一)自購自梢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消費稅是價內稅,含在商品的銷售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環節改爲由零售環節徵收後,需要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的企業(主要是商品流通企業),應在“應交稅金”賬戶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賬戶,覈算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

(一)自購自梢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消費稅是價內稅,含在商品的銷售收人中,故金銀首飾應納的消費稅計人銷售稅金。商品流通企業銷售金銀首飾的收人計人“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其應納的消費稅相應計人“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

企業採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在銷售實現時按舊首飾的作價借記“物資採購”賬戶;按加收的差價和收取的增值稅部分,借記“現金”等賬戶;按舊首飾的作價與加收的差價貸記“主營業務收人”賬戶,按收取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同時按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消費稅稅金,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

(二)受託代悄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受託代銷金銀首飾的,以受託方爲消費稅的納稅人。受託代銷有不同的方式,一種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根據所代銷的金銀首飾量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在這種情況下,收取的手續費計人代購代銷收入,根據銷售價格計算交納的消費稅,相應衝減代購代銷收人,銷售實現時,借記“代購代銷收入”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賬戶。

不採用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的,通常由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一箇協議價,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銷售的貨款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受託方繳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與自購自銷相同。

(三)金銀首飾包裝物應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並人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徵消費稅。爲此,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應分別按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人隨同銷售的商品一併計人商品銷售收人。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與金銀首飾本身銷售應交的消費稅應一併計人銷售稅金。

(2)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人計人其他業務收入。因此包裝物應交的消費稅應計人其他業務支出。

(四)自購自用金銀首飾應納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從事批發、零售商品業務的企業將金銀首飾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集體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詳見本節以上論述)。在會計覈算上,對自購自用的金銀首飾,應按成本結轉,按規定計算繳納的消費稅也應隨同成本一起轉人同一賬戶,借記“營業外支出”、“經營費用”、“應付福利費”等賬戶,貸記“庫存商品”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賬戶。採用售價覈算庫存商品的企業,還應及時分攤相應的商品進銷差價。

发布于 2024-09-19 02: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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